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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务员培训管理中心:www.zzgwypx.cn

时间:2015-11-05 来源:未知 作者:网校哪个好 点击:


郑州市公务员培训管理中心: www.zzgwypx.cn 郑州市公务员培训管理中心官方网站。 郑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意见》,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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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务员培训管理中心官方网站。

郑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意见》,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务员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划定每一培训项目一定学分的基础上,要求每位公务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在年末用学分累计的方式来考核、评价学习效果。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适用于全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为本辖区实施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培训计划备案、学分设置、登记、审验等事项。公务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培训学分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分设置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必修课是指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每位公务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的课程。主要包括:

(一)公务员法规定的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选学中的必修课程;

(四)“郑州市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的必修课程;

(五)各单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的业务培训。

选修课是指由公务员根据自身及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和个人兴趣自主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个人素养的培训课程。主要包括:

(一)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选学中的选修课程;

(二)“郑州市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的选修课程;

(三)各单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的其他培训;

(四)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的业务培训;

(五)学历学位教育;

(六)各类专业资格考试;

(七)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培训。

第六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培训计划,经备案后统一设置学分类别和具体分值,未经备案的,不计算学分。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项目的课程设置、学时等明确相应的学分类别和分值并公布。

根据不同的培训学习方式,学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按学习时间计算学分。参加各类培训,1小时计1学分,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计0.5学分,不足半小时的不计学分。

(二)按课程分值计算学分。参加“郑州市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在线学习,按网络课程设定的分值计学分。学员选择网络课程学习,课程进度达到100%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三)其他方式计算学分。参加市级以上竞赛项目取得优异成绩的,获得相应奖励学分;在职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可获得相应学分;在职通过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学分;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可根据活动性质和参与情况一次性获得相应学分。
 
第八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计分周期。科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年须完成不少于96学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58学分,科级以上人员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分登记

第九条 实行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制度。依托“郑州市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系统,对全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及获得学分情况进行登记,实现培训学分的信息化管理。

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方法:

(一)参加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以考勤记录和考核结果为依据,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培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全市统一印制的《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

(二)参加“郑州市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在线学习,完成相应课程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的,由系统自动予以登记。

(三)参加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以调训通知(批件)、考勤记录、考核结果等为依据,由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培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登记。
 
(四)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或其它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培训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等为依据,公务员本人主动提请本单位报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予以登记。
 
第十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时,严重违反培训纪律的,应减扣学分或不计学分,并根据情况予以通报。

(一)参加脱产培训,缺勤率达三分之一的,当期培训不计学分。

(二)在学分登记、审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当年学分按零分计算。

第十一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学分登记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学分的审验与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员培训学分年度审验制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于每年12月份对公务员培训学分的计算和登记是否准确、年度总学分是否达标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是否完成学分任务的审验意见。
 
第十三条 公务员全年培训学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分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根据单位公务员学分任务总体完成情况,适当增加或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
 
第十四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学分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公务员个人未完成规定年度学分要求的,应及时向公务员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督促整改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培训学分的公务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未完成规定培训的,不得转正定级;新晋升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晋职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培训的,应延长试用期。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未达到以上学分要求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明,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学分完成情况不列入当年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公务员所在单位贯彻培训法规政策不力、未按规定履行学分制管理职责、在学分登记审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公务员(含参照)的培训学分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公务员培训学分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对单位执行学分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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