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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年报公示常见问题解答(3)

时间:2015-01-24 来源:未知 作者:网校哪个好 点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问题二:企业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问题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年报信息外,是否还有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需要公示的信息只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问题三:企业如何进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关信息公示的操作?
答:有关操作与进行年报的操作基本一样,填报并公示的入口是“其他信息填录”,如下图: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对于政府部门的有关问题
问题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问题二:政府部门对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有什么责任?
答:依据《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问题三:对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平台和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但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四、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有关问题
问题一、为什么制定《抽查暂行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抽查暂行办法》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制定的,《抽查暂行办法》的施行能够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有利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有利于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

问题二、抽查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包括企业联系方式信息、企业存续状态信息、企业股权变更信息等;二是企业公示及时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问题三、抽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抽查比例有多少?
答:抽查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方式。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不设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抽查的比例不少于辖区内企业总量的3%。

问题四、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抽取待查企业,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全覆盖?
答:为确保抽查结果公平、公正,做到各地区、各行业的全覆盖,在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如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以市级或县级为单位按比例进行抽查,避免在随机抽查中某些地区的企业可能都未被抽查的情况;二是考虑在市场主体总量较少的地区适当增加抽查比例;三是定向抽查时会着重偏向问题较多、社会反应较强烈、产品质量抽检中问题较多的行业或相关企业。

问题五、如何处理抽查结果?
答:一是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将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于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二是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部门将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将违法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五、经营异常名录有关问题
问题一、什么情况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答:四种情形。一是未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问题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处罚?
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对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采取的影响其名誉的行政管理措施。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一种信用约束措施,具有一定申诫罚或名誉罚的效果,但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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